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2-26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资金使用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20192021年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工作,严格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提升行动资金支出范围、支出条件、补贴标准等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支出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提升行动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就业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以及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其他支出。主要包括:对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可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等基础工作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对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进行支持等。

(一)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 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含技师培训项目,其中高级技师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或转岗培训的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上职工参加培训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含就业创业合格证书,以下称五类证书,下同)的,给予培训补贴。

2. 就业重点群体。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

3.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培训并取得五类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

4. 在押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五类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

5. 开展以工代训的生产经营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6. 平台经济从业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要求,将快递骑手等平台从业人员群体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给予培训补贴。

7. 其他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五类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

(二)对基础工作支持。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三)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主要用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推进、政策宣传、绩效激励等。

(四)对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进行支持。根据毕业生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

三、补贴标准

(一)企业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集中培训24个学时以上但未达到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目录清单规定的最低培训学时的,按实际培训合格人数,给予300/人补贴。

(二)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初级工1200/人、中级工1600/人、高级工2000/人、技师4000/人、高级技师5000/人补贴;取得专项职业技能证书的,给予800/人补贴;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给予800/人补贴,参加3年一次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给予200/人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000/人补贴。

(三)高级技师参加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经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由本企业组织的不少于5天集中技能提升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3000/人补贴。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补贴。

(五)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和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六)对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市县政府可根据毕业生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制定。

(七)列入年度补贴目录A类、B类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上浮20%10%

三、资金申领

培训补贴实行属地原则,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开展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及发放等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筹管理。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筹管理。

推行职业培训补贴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和信息共享,实现“线上全省通办、线下一窗通办”、“补贴培训进系统、系统之外零补贴”。

(一)申领主体。

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本人不缴纳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或企业先垫后补或凭劳动者个人信用支付等方式垫支,培训补贴由企业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或培训机构(超出补贴部分由培训机构或企业承担)。

缴纳培训费用的人员,培训补贴可由个人申请并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后拨付至个人银行帐户。

企业新型学徒制、项目制培训补贴由承担项目制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申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或培训机构。

(二)申请材料。

企业或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申请培训补贴的,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五类证书复印件(证书信息能在网上查询的不再提供,下同)、垫付培训补贴协议或代领协议、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申请预拨项目制培训补贴资金的,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培训开班人员花名册、培训协议复印件、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申请拨付剩余补贴资金的,还应提交培训结业人员花名册、五类证书复印件。

个人申请的,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五类证书复印件、税务发票或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

企业新型学制培训补贴申领,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 〔201917执行。

(三)申办流程。上述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培训机构、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或信用账户。

(四)其他事项。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取得五类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四、支持基础工作

(一)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对承担国家或我省指定的试点开发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双师型”、“一体化”职业(工种)教材的牵头单位,经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开发一个职业(工种)教材,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

(二)支持职业院校和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境内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为期10天、总量1000人以内的师资境内提升培训,按每人每天600元标准给予支持。

(三)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集中组织不超过100人、为期2周的职业技能提升境外培训,按每人4万元给予一次性支持。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省直管县(市)可根据重点产业、主导产业等发展需要,自主决定开展不超过省级规模和支持资金的境外培训。

(四)支持职业院校教学改革。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每年评审支持10所职业院校开展3-5个市场急需紧缺类专业开展教学改革,每所学校分别支持300万元。

(五)支持世界技能大赛基地建设。对国家和我省认定的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省级基地予以支持,按承办每个专业50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的80%以上应用于职业技能竞赛设施设备及耗材购置。

五、奖补组织动员工作

省本级、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每年可分别列支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郑州市可列支不超过200万元),统筹用于职业培训组织动员以及对培训工作完成较好的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和个人进行奖补。对单位奖补的资金只能用于设施设备购置和师资培养培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1231日止。此前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910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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