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2018年10月15日 08:47  点击:[]

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32305)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根据《劳动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规范和调整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就业训练,下同)收费标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下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可向申请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我省关于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免费再就业培训,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03]1 5)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培训合格人员,须颁发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时,可向申请参加鉴定(考核)者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鉴定耗费的不同划分为ABc三类。具体工种分类见附表二。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凭《下岗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考核)质量,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的12%,需于每次鉴定(考核)完毕后上交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的12%,需于每次鉴定(考核)完毕后上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其中,市中心留lO%,上交省中心2%)。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应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考务管理,鉴定(考核)人员的资格培训,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等。

五、根据国家关于启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要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需统一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取试卷,交纳的试卷费(含理论、技能)收费标准为:30份试卷以上每份5元;30份试卷以下,共收取150元。试卷费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中列支,不得向考试者另外收取。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试卷费收入主要用于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开发、试卷的印制、设备的更新检查测试等。

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试卷费,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七、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拒绝下岗失业人员的参训和鉴定要求,否则,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作为乱收费予以查处.各级价格、财政、劳动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要坚决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颁发<河南省工人培训、考核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价市字[1992071号)和《关于颁发<河南省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豫价市字[1992]第101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项目

等级

鉴定(考核)费(元/人次)

A

B

C

5

初级(五级)

180

160

140

中级(四级)

210

180

160

高级(三级)

260

220

190

技师(二级)

320

高级技师(一级)

380

说明:

1.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是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的等级。

2.A类、B类、C类是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技术复杂程度和教学实验学时的不同耗费划分的工种类别。

3.上述收费标准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不含技能考试中消耗的原材料费用。所需原材料费用按实际进价另外计收,自带原材料的免收。

附表二

职业(工种)分类表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类别

1

6040101

车工

A

2

6040102

铣工

3

6040104

磨工

4

6040105

镗工

5

6040107

组合机床操作工

6

6040108

加工中心操作工

7

6040201

铸造工

8

6040202

锻造工

9

6040205

焊工

10

6040206

金属热处理工

11

6040401

冷作钣金工

12

6040502

涂装工

13

6050201

装配钳工

14

6050202

工具钳工

15

6050303

锅炉设备装配工

16

6050304

电机装配工

17

6050406

高低压电器装配工

18

6050603

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

19

6050608

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

20

6060101

机修钳工

21

6060102

汽车修理工

22

6060102

摩托车维修工

23

6060203

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

24

6070102

锅炉设备安装工

25

6070601

变电设备安装工

26

6070605

维修电工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类别

27

6080501

电子计算机维修工

A

28

6150301

手工木工

29

6150303

精细木工

30

6210102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

31

6230601

防水工

32

6230701

装饰装修工

33

6231002

电气设备安装工

34

6231003

管工

35

6240501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36

4030101

中式烹调师

37

4030201

西式烹调师

38

4030102

中式面点师

39

4030202

西式面点师

40

4071001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41

4071002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42

4100303

照相器材维修工

43

6030115

防腐蚀工

B

44

6190305

音响调音员

45

6230103

土石方机械操作工

46

6230201

砌筑工

47

6230301

混凝土工

48

6230401

钢筋工

49

6230501

架子工

50

6240101

汽车驾驶员

51

6260101

化学检验工

52

6260108

食品检验工

53

6260112

纺织纤维检验工

54

6260135

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类别

55

5030501

动物疫病防治员

B

56

5030503

动物检疫检验员

57

5990201

沼气生产工

58

4010401

鉴定估价师

59

4019902

中药调剂员

60

4020105

冷藏工

61

4030301

调酒师

62

4040101

前厅服务员

63

4040102

客房服务员

64

4071004

钟表维修工

65

4071101

办公设备维修工

66

4070304

锅炉操作工

67

3030304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68

4010101

营业员

C

69

4010201

推销员

70

4010202

出版物发行员

71

4010303

中药购销员

72

4019901

医药商品购销员

73

4030401

营养配餐员

74

4040304

保健按摩师

75

4070102

职业指导员

76

4070201

牧业管理员

77

4070401

美容师

78

4070402

美发师

79

4070501

摄影师

80

4070601

眼镜验光员

81

4070602

眼镜定配工

注:以上87个职业(工种)是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工种)。表中未列职业(工种)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比照此表进行核定。

上一条:文件 下一条: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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